2007年9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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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款千里之外被盗 银行储户各担一半
倪建军

  西安一储户质疑银行保护公民存款财产安全不力,而将银行告上法庭。日前,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,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判令银行方赔偿储户6万余元。2006年7月15日下午2时许,西安储户黄先生在建设银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取走2万元现金。次日中午,黄先生发现卡内的存款被盗取,随即报案。公安人员调查后发现,2006年7月15日下午4时29分,两名男子持同一账号的银行卡,在千里之外的广东肇庆市刷卡消费12.7万余元;7月16日,有人持该卡号又在肇庆市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走现金4600元。
    事发后,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被盗的1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.4万元。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于不久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判令银行赔付原告黄先生6万余元。双方均不服上诉。
    西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,黄先生与银行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。在跨行交易中,其他银行是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的代理行。故犯罪分子持伪造卡造成黄先生银行卡上的存款短少,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另外,本案黄先生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,对其卡上存款短少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故原审判决黄某和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各承担50%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。